转发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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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晋地税函〔2008〕2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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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晋地税函〔2008〕2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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