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屯溪区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基数的通知
各企业:
依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65号令)第八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基数为35000元,请企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
注:以后每年6月在屯溪区政府信息网区残联网页查询当年申报基数。
屯溪区残疾人联合会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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