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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重申定期上报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重申定期上报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际便函(200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重申定期上报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经研究,决定将以往我司各处要求各地分别报送的有关年度报告合并为《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及有关附表和专项报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各类报告和报表的上报工作。目前,国际税务司要求各地分类上报各种情况和总结是上级机关掌握和了解基层工作动态的主要信息来源,因此,各地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坚持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应简要总结上一年度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有特色、值得总结和借鉴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报以下各表:

  (一)《国际税收情况交换汇总表(一)、(二)》

  (二)《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

  (三)《涉外税收收入统计及分析表》

  (四)《涉外税收日常(专项)检查汇总表》

  (五)《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

  (六)《国际(涉外)税收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除了随年度报告报送附表外,各地还应按照各表所注时间,定期填报有关附表。国际司传真号为:010-63417977。

  三、专项报告的内容。各地须上报的专项报告及其依据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8]059号、国税外函[1998]001号、际便函[2001]52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应认真、全面、准确地进行上一年度反避税工作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及其附表2张于每年1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我司。

  (二)各地每年应认真编写上一年度反避税案例,上报总局案例不少于审计结案户的30%,上报时间不迟于3月底。

  (三)根据国税发[2001]3号的规定,就情报核查过程中涉及的偷避税金额较大的典型案件和经验开成专题报告,并随年度总结报告一同上报我司。

  四、各地应将上一年度《国际(涉外)税收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及其附表一式八份,于每年二月底以前报以前报送我司。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进行清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拟定落实措施。不管是年度报告还是专项报告,均要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详尽具体,重点突出,统计真实。

二○○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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