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2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类事项,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审批申请和备案报告”第七条中所规定的事项。
各县(区)局税政(科)股(隆阳区和腾冲县为所得税科、股)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类事项的审核、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受理并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或审核中发现疑难问题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税务部门请示和报备,并于完成备案工作后10日内将备案资料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备查。
二、由于《办法》执行时间较急,且我市目前涉及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业务较少,为节约成本和时间,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办法》中的所有附表由各县(区)局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印制后放置于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免费领用。为便于填写和存档规范,提倡县、区局主管税务部门指导企业从省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表格填制使用,并要求按表格大小统一纸张规格,即同一类表格的大小不能因纳税人而异。
印制或要求企业下载电子版本时,请务必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中增设第27栏“州(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及签章”,其中第26栏“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由各县(区)局负责填写后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审批。
三、审批类事项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及其相关附表,和办法中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一式四套统一装订由县(区)局审核签章后报市局审批,市局、县区局、管理分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套。
备案类事项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及其相关附表,和办法中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一式四套统一装订由县(区)局审核签章后报市局备查,市局、县区局、管理分局和纳税人各留存一套。
上述资料涉及扣缴企业所得税或开具税务证明需要的,由县区局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在相关部门间传递,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纳税人签章的中文文本。报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若由非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审批类或备案类事项时,还应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各县(区)局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同时做好对相关企业的宣传、辅导(或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及规程做好本地区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各县(区)局应做好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受理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分类型、分国别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和档案,并按半年报送管理台帐,上半年的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的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上报路径统一为:“市局FTP/国际税收/县区上报/非居民税收征管/税收协定”。
二OO九年十二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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