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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1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目前我市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业务量较小,因此市局暂不统一印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各县(区)局根据需要提供电子表格给纳税人使用,该表应一式四份,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县(区)局主管部门、主管税务分局、企业分别留存。

二、非居民企业核定利润率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和企业的实际,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同时要及时将核定信息向征税部门传递。确实无法确定合理利润率的,应及时报经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审定。

三、各县(区)局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纳税争议和避免税收流失,重点做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所规定的非居民涉税事项的监控和利润率核定工作,尤其要结合目前我市已受理的此类业务中,非居民企业均自称其所提供的服务全部都发生在境外的实际,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合理划分和界定其实际的境内外收入,否则,对其提供的服务将视同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严格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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