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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乐府办函〔2009〕68号)要求,市局在2009年对现行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要求对需经修改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修改并公布,对到期未修改公布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为废止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通知如下:(共7件)

1.《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心城区严格执行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乐市地税函〔2008〕55号)

2.《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乐市地税函〔2008〕29号)

3.《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市地税发〔2000〕33号)

4.《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乐山市委市政府实施经营城市战略的意见》(乐市地税发〔2003〕96号)

5.《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乐市地税函〔2004〕133号)

6.《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市地税发〔2002〕91号)

7.《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审批规程(试行)>的通知》(乐市地税发〔2006〕16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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