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辅导工作。这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调整涉及所有的纳税人,其调整的范围以及幅度之大是自该税开征以来最大的一次。因此,要组织干部学习国家、省及市的相关材料,理解这次税收调整的基本精神,掌握具体规定。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这次税收调整的意义和具体规定。确保调整后的规定全面实施。
二、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信息的统计和积累工作。要以这次税收调整为契机,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信息档案库。已经建立了档案库的要根据这次新的统计资料对原有的数据做相应的补充和调整。未建立档案库的要建立起来。并以此为基期,在以后的征管工作中根据管户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档案库的相关信息。确保档案库信息的准确。
三、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入库工作。鉴于这次税收调整内容的执行时间是2007年1月1日,现在已经是12月初,补征因税收调整而增加的税款工作难度较大,因此,补征税款的最后期限延至2008年6月30日。在此期限之前补缴入库的税款不课征滞纳金,对逾期入库的税款课征滞纳金。望你们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尽量避免新欠税款的发生。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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