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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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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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