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本文自2017年9月15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94号)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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