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注销工作自查和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欠税和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税务登记注销工作自查和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是否按规定收缴;
(二)发票的领、用、存及收缴和流失情况;
(三)未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情况;
(四)有关征管档案是否妥善保存,保存是否完整;
(五)其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情况。
二、方法步骤
(一)自查工作由各市、州局组织,以县(市、区)局为单位,对本辖区内2004年至今的所有已注销户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二)自查工作阶段自5月15日起,到6月14日结束;总结整改阶段自6月15日起,到6月25日结束;6月26日向省局递交专题报告,有问题的要同时填报《非正常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专题报告和《非正常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报告表》要专递邮送省局征管处。
(三)省局由征管处、监察室组成检查工作小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征管和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发票管理等部门协助开展。要成立工作组,制定自查方案。
(二)自查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根据省局的岗责体系将具体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
(三)严格依据《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欠税管理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工作。
(四)各地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便于省局掌握和指导工作。
(五)全省综合征管系统的上线,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提供了很好的税收应用平台,各地在做好日常应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系统监控功能,指导基层工作。
附件:非正常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报告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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