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现新、老企业所得税制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可以有效贯彻依法治税原则,落实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日常征管漏洞。税务机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进一步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为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打好基础。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要高度重视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的新、老税制衔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单位要按照依法治税原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
(一)适用政策和程序分别按新、老税制执行。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认真、严格核实税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了税率,规范了税前扣除。各单位在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当按照“核实税基”的要求,认真、严格执行原企业所得税制,特别要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有意减少2007年收入、增大成本和费用等情况,防止企业违反税法规定人为调节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的各项后续工作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后续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及时报送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5]13号)的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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