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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