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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