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个体私营税收清理检查。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调整定额,具体调整幅度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明确个体户税收征管范围。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由国税机关负责核定营业额;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义务人,由地税机关负责核定营业额。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年内要组织力量,对个体、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进行一次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清理和核对工作。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将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
五、省人民银行要会同各专业银行组织力量清理和禁止纳税人多头开户。
六、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全面建账,实行查账征收;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应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城市和县城镇全面推行磁卡缴税办法;进一步落实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制度,对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的,一经查实,实行重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各地应将贯彻执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情况于7月中旬前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江西省国税局
1997年7月17日
———————————————— 对应法规 ————————————————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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