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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6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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