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