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地区)税务局,北京海关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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