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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风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0]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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