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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管理,《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第九条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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