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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地址为乌兰县希里沟镇东大街7号(原乌兰县国税局办公地址)。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东大街办公区、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稽查局地址为乌兰县希里沟镇东大街11-1号(原乌兰县地税局办公地址)。

  二、乌兰县税务局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行政章、“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税收专用章”“乌兰县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专用章”等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乌兰县国家税务局、乌兰县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原乌兰县国家税务局、乌兰县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权利义务由乌兰县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相关事项由乌兰县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原乌兰县国家税务局、乌兰县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乌兰县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西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纳税人实名办税工作

  (一)过渡期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流程

  新办企业或涉及变更办税人员的,纳税人需采集实名办税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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