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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驻陕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年度过程中,需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应于每个纳税年度12月31日前报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同时,应提供新增汇总(合并)纳税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及其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验资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已确认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驻陕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对经省国税局确认新增,但属于非全资、承包、租赁或其它合作经营方式的加油站和分支机构,应逐级及时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三、“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驻陕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与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和协查机制,加强对“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驻陕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及其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收入、资产、人员工资等税前扣除成本费用项目的审核检查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及其他所属全资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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