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选矿高镁废石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批复



宝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镁石能否作为其他废渣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宝国税[2006]59号)收悉。冀东水泥扶风有限公司将自行开采石灰石过程中所产生的选矿高镁废石(氧化镁大于3%的非矿夹层废石)作为生产水泥熟料及水泥的混合材料,考虑到该企业的水泥熟料生产设备属大型新型干法旋窑生产线,且其水泥生产装备条件能够满足以选矿高镁废石替代部分混合材料的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鼓励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经研究,同意将选矿高镁废石列入财税[2001]198号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

                                             2006年9月5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