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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6]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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