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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陕国税发[2007]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3月2日


———————————————— 对应法规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陕国税发[200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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