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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大唐西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陕西大唐西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陕西大唐西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陕西大唐西市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基金会接受公益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非公益事业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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