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规划勘查设计院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规划勘查设计院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藏国税函[2008]142号)下发后,你局反映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时候,由于工程设计的特殊性,部分设计单位在接受设计劳务时存在无法取得合同金额、确定劳务有效期限等问题,经过调查研究,现将相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设计单位跨地区接受项目设计等应税劳务时、前期无法提供合同金额等的,主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具外管证时,可以不填写合同金额等相关项目,但必须在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意见栏中写明情况。
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设计单位在本地接受勘查设计劳务所出示的此类项目不全的外管证,必须受理报验登记,并提供相关涉税服务。
三、设计单位(包括工程监理、调试、咨询)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请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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