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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认识,理顺发票管理机制,完善发票管理措施。要将普通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管理职责紧密结合,促使税收管理员将“查税”与“查票”相结合,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二、针对个别地区发现使用假发票的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和管理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增强普通发票真伪的鉴别力,提高对假发票的打击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辅导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耐心细致的辅导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拒绝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33号)精神,认真落实普通发票验旧购新措施,完善相关制度,促进发票与税收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堵塞税收漏洞。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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