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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拉萨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征管问题的批复



拉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及业务需求的请示》(拉国税发[2008]109号)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调整后企业所得税无法申报问题的请示》(拉国税发[2008]1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核定定额进行调整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当月企业所得税不能按新定额执行,与前期已纳税额比较后产生补(退)税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与核定(调整)纳税人定额存在一定的区别,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的前提是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核定的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额。你局所称“定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实是对其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为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综合征管软件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模块依据此条规定开发设计,因此,核定企业所得税额一旦确定,在一年内固定,不应随着流转税的调整而调整。如果在年度内中途改变月(季)度应纳税额,势必影响正常申报,建议各管理部门对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执行期间保持一年不动的稳定性。如果非要进行所得税调整则应涉及到以前月(季)度已缴所得税的退(补)事项。完成以前月(季)度已缴所得税的退(补)税后,以后月份可以按照新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执行。处理完毕后,请将处理情况报征管处。

二、关于报停业后无法进行正常申报的问题

经与中软公司查证是因为停复业期限输入错误所致,请你局提供相应名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由中软公司负责在后台处理。

三、关于部分商品流通企业不在优惠政策范围内,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你局管理的部分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扶持“3.14”事件后受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财综字[2008]24号)进行了应纳企业所得税40%(地方级)的减免,但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3.14”事件受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日用百货和食品行业范围的通知》(藏财综字[2008]49号)规定已享受企业所得税40%减免的部分商品流通企业不在优惠政策范围内,需要对这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补征的问题。此问题属政策理解偏差,结果执行错误所致,解决该问题需要管理机关向信息中心提供相关纳税人名单,由后台给予技术支持进行修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补税时,要注意之前减免的税款是属于地方部分,因此补税时也应反映100%的地方部分,而不能再按60%、40%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成。

四、关于综合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必须录入年核定所得税的问题

你局反映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采取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综合征管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必须录入年核定所得税的问题,不存在你局反映的情况,应该是操作人员不熟悉操作所致。

五、关于部分建筑安装企业涉及多个工程项目或同一个工程项目中涉及不同应税所得率项目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建筑安装企业应当积极督促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帐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如果确无建帐能力,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针对一个工程项目涉及不同应税所得率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对一个纳税人同时涉及两个不同应税所得率的工程项目时应在每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不同的项目进行不同应税所得率的企业所得税鉴定。

六、关于在征管系统中虚设一个柳梧新区机构的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看,若要在征系统中设立一个柳梧新区税务管理机关,需要有相应的管户、管理员与之对应,还涉及到税票入库销号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你局对相关问题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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