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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类设备管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全区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类设备日益增多且不断更新,这些设备在税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设备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日益增大,一些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计算机类设备采购环节与验收入库环节脱离,部分设备实物和固定资产台账管理脱节,部分设备采购后未及时办理入库、调拨、出库等手续就直接投入使用,给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为了加强计算机类设备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对已经购置但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计算机类设备,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均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9月30日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并通知本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先验收入库,记入固定资产后,再出库使用。

二、在今后计算机类设备购置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本着合理规划、充分利用的原则,统筹考虑计算机类设备的配备。各级税务机关如对计算机类设备有需求,由需求部门负责提出后填写“计算机类设备需求申请单”,报本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按流程审批通过后,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配合办理采购事宜;设备到货后,政府采购部门应通知本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办理设备的验收、入库,再调拨、出库,避免固定资产的漏记,做到帐物相符。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工作中未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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