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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厅部关于公益性捐献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民政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2月18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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