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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见附件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上报方式:区国税局FTP(CENTRE/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2009非居民);传真:0891-6835480

四、各地如无上报内容,也需上报加盖公章的空表。

                            2009年2月17日


———————————————— 对应法规 ————————————————

《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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