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规范个体工商户核定管理工作,减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随意性,达到“管理规范,定额合理,税负公平,监控及时”的目标,促进我区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推行前的相关工作。
2009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照法治、公平、公开、秩序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全面规范个体工商户核定管理工作,减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随意性,逐步达到“管理规范,定额合理,税负公平,监控及时”的目标,促进我区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税收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个体定税系统是综合征管系统(西藏版)中的一个功能模块,该模块的推广应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测定,全面采集,分步上线的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
1.区局制定统一推广方案,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区局的部署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2.统一做好前期核心部分的系统初始化工作,包括:定额项目维护、定额调整要素维护、调整要素属性维护、与定额相关的系统参数设置、定额文书工作流模块定义等。
3.上线后,区局做好维护工作。
(二)分区测定
试点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个体经济展开深入的调查、摸底,做好科学系统的行业分类,确定本地区的定额项目,并按行业、区域抽取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济情况、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拟定具体的定额标准取值,定额调整系数区间取值,通过模拟测算,试算调整,最终确定科学合理的定额依据和定额标准。
(三)全面采集
由试点单位组织人员进行个体定额户的基础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
(四)试点运行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要求,区局确定山南地区国税局为全区试点单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组织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的高度深刻领会推广应用个体定税系统的重要性,切实把握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在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中的现实意义,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使征纳矛盾及时得到化解。要以推广应用个体定税系统为契机,引导税收管理员不断改进个体税收管理的理念和核定手段,逐步实现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公平、规范、科学、合理。
为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局决定成立个体定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承碧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成员:魏忠梅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雷纪选 自治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葛程蓉 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刘菊梅 自治区国税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业务组、技术组,负责全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业务组:甘夏雨、孙志强、邓向晖、小尼次,负责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组织论证,协调相关征管业务,督促试点地区抓好落实。技术组:史洪合、伍先富、邓鹏,负责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的技术支持,数据衔接,系统维护,抓好软件技术培训、指导和落实。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个体定税系统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逐步推进,具体划分为宣传培训,抽样调查、制定业务规范,采集基础信息、试运行,正式上线运行四个阶段。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率先在山南地区开展推广试点应用工作,为全区推广应用探索经验。
(一)宣传发动及业务培训阶段(2009年4月10日前)
1.建立组织机构(2009年4月10日前)
试点推广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成立主要领导挂帅,业务、技术协作主抓的领导小组,组建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为推广应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2.制定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4月10日前)
试点推广单位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实施方案,结合各阶段的工作,确立工作重点、分解工作项目、细化工作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3.搭建软件培训环境(2009年4月10日前)
由区局信息中心搭建培训环境,满足培训和相关模拟测试要求。
4.认真抓好培训工作(2009年4月10日前)
在推广应用个体定税系统的前期准备过程中,培训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整个推广工作的质量,要通过培训工作,使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操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个体定税系统的模块功能、定额原理和定税流程,熟练掌握系统各模块的使用操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5.广泛进行宣传(2009年4月10日前)
要通过宣传让每一个纳税人了解使用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意义、目的和内容,扩大社会知晓面,特别是要认真分析通过个体定税系统核定定额,调整纳税人应纳税额后,可能引起的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不同反响和各种意见,增强工作预见性,制定应急预案。积极为推广应用个体定税系统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抽样调查及制定业务规范阶段(2009年6月30日前)
1.拟定典型调查方案(2009年4月20日前)
在个体定税系统推行过程中,定额项目、定额依据、调整系数等关键指标的确定极为重要,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税源发展实际,认真开展调查,合理确定。
试点推广单位应认真分析税源构成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定期定额户构成情况的归类分析,填报《××局辖区当前个体定期定额户构成情况归类分析一览表》在对个体工商户归类分析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行业特点、集中程度、定额现状等因素,初步划分行业类别(大类、细类)、经营项目、经济区域或地段,确定典型调查的对象,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为主要调查内容。
2.开展典型调查(2009年5月30日前)
按行业细类、经营规模、经营区域和地段等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大(月定额5万元以上)、中(月定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小(月定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额户,抽调熟悉定额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精干的典型调查小组,开展典型调查,逐步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典型调查数据样本,应不低于总户数的5%--10%
3.分析拟定定额项目、定额要素和定额依据(2009年6月10日前)
试点单位在拟定典型调查方案时,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研究、分析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将其中决定业户生产经营的关键因素作为定额依据。
对在生产经营中对设备依赖程度较高的行业,考虑以主要机器设备台数作为定额依据。
对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且以手工操作为主的行业,考虑以生产工人的人数作为定额依据。
对生产工艺稳定,产品单一,耗电量依赖程度高的行业,考虑可按设备功率和单位耗电量作为定额依据。
对商业零售业户考虑以其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人员等作为定额依据。
对商业批发业户可在考虑是否是区域代理,辐射面大小的基础上参照商业零售业确定其定额依据确定定额依据后,对影响经营户收入大小的次要因素作为调整系统,如商业零售业户,在确定其经营面积、房屋租金、从业人员等作为定额依据后,考虑其所处的经营区域、经营地段为调整系数,区域地段好的系数值高,区域地段差的系数值低。
根据典型调查数据样本,分析采集的信息,依照行业特点,拟定定额项目,选取影响定额的各要素,确定定额依据、定额调整参数。在初步拟定各行业细类的定额项目、定额标准、定额依据权数(非唯一定额项目)、定额调整系数属性及取值区间等初始化数据的基础上。应用测试库反复模拟试算,调整测试,确定本地比较合理的定额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参数。
4.做好区局系统初始化工作(2009年6月30日前)
区局以试点单位建议的初始化设置数据及测试结果为基础,逐一对行业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定额调整系数等进行梳理、调整归并,并在征求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全区相对统一规范的行业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定额调整系数体系供试点单位执行。系统上线后只能针对个别指标进行修正调整。
(三)信息采集录入及试运行阶段(2009年8月20日前)
1.定额基础数据采集(2009年6月30日前)
对2009年5月1日止处于“开业”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应全面采集其定额数据。对处于“停业”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在其办理复业手续时采集其定额基础数据。对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暂不采集定额基础数据。
2.整理录入数据,计算生成定额(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定额基础数据采集后,试点单位应对《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按照”行业大类”---“行业细类”---“定额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集,然后将采集表数据录入系统。
3.模拟运行核定定额,修正项目指标(2009年8月10日前)
对个体定额系统生成的定额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行业和定额项目,将定额结果与现行实际执行的定额进行逐户比对、分析,对应纳税额发生较大变化或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差距的行业、定额项目、经营区域或地段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应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报区局批准修正初始化数据。
4.正式上线运行(2009年8月20日)
在完成各项工作后,向纳税人发出公告,正式起用计算机定额系统,全部个体工商户统一通过系统产生定额,然后下达定额,试点单位管理分局应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6号令)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个体工商户定税系统生成的定额(包括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打印相对应的核定文书,送达纳税人执行新的定额.
(四)总结完善阶段
全面总结个体定税系统推广应用情况,进一步修正完善个体定税指标体系。试点单位应分阶段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经验、推广应用工作建议等报告区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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