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9]275号)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小金库”各项要求,做好我区国税系统治理“小金库”工作,现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区局报告。
2009年6月4日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区纪委、区监察厅、区财政厅、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藏纪发〔2009〕10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9]275号)结合我区国税系统实际,现就我区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我区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5月底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接受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5月25日起至6月初)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30日)
1.自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尽量通过自查找出存在的所有问题。自查工作分为三步:
第一步,部门自查。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均要开展自查,将本部门存在“小金库”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本单位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第二步,单位自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会计、审计、监察人员,从“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表现形式、使用途径等方面寻找线索,深入挖掘、认真检查、正确判断“小金库”问题。除“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等七种主要表现形式外,单位自查还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地方财政给予税务机关的奖励或补助;
(2)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3)收取外单位咨询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后,无原始凭证发放相关部门;
(4)从出版发行单位领取列入局机关出书计划的发行费、赞助费;
(5)将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课题费、考试费等按预算在局机关列支,在出具发票的培训中心、宾馆、税校或下级机关提取现金、支票;
(6)课题费以包干使用为名,无原始凭证在局机关列支后领取现金;
(7)税务机关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
第三步,上级单位检查。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税务总局检查省局,省局检查地(市)局,地(市)局检查县局。各地(市)局对下级单位的检查面不得低于下级单位总数的20%。
上级单位检查要与巡视、财务专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及时完成检查工作。
2.纠正处理。对于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其中,自查发现的账外资金,要全额转入单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并按规定在单位法定账册内核算;自查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要按取得时的原值登记单位固定资产,并按相应规定申报审批、进行账务处理;涉及应上缴财政或补税的,按规定方式和程序申报缴纳。
3.总结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逐级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下级单位报送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9年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本单位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本局系统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电子文件通过局域网报送区国税局(督察内审处),纸质文件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上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将自查相关档案留存、妥善保管。
(三)接受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中央“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3.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密切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坚决纠正,并及时向区国税局报告。
(四)整改建制(截至2009年10月底)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将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0月底前报区国税局(督察内审处)。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上级国家税务局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中央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群培
副 组 长:陈文通
成 员:旺堆、穷达
成员单位:监察室、督察内审处、财管处、人事处、办公室、稽查局。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督察内审处、财管处、监察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督察内审处(见附件1)。有关联系电话:督察内审处,6830863;财管处,6832728;监察室,6838074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联系部门和电话,要在2009年6月10日前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方式:局域网传送;路径:FTP://centre /督察内审处/小金库治理领导小组。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充分利用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曝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小金库”治理日常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立举报制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到的可能涉及奖励的举报,应当移交中央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监察室,6838074,举报信箱设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
(三)强化工作督导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派出督导组,对下级单位加强督导和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单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积极配合当地专项治理工作
地(市)国家税务局在做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参与当地“小金库”的治理工作,对各单位查出的“小金库”存在的涉税问题,由稽查局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4. 银行账户情况报告表
5. 填表说明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