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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人寿保险费发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冠名印制的保险费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对未使用完的冠名保费发票请各主管局登记造册、监督销毁,并将发票销毁情况、销毁发票起止号码报区局征管科技处备案。

二、请各主管局统计本地区新版《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半年需要印制数量,并于8月10日前通过“FTP/征管与科技发展处/发票/人寿保险费发票用量统计”报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纸制)

3.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2009年7月29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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