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税收票证填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区(口岸)中心支行: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间,方便国库部门对税收票证印鉴审核,减少因印章加盖不清等因素造成的退票量。经自治区国税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协商,就现行税收票证的填用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国税局对税收综合征管系统进行修改,实现用户登录系统开具有关税收票证时,直接将该开票人员姓名打印在实物票面“填票人(售票人)”一栏的功能(已完成),今后全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通过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开具有关税收票证时,不在票面上加盖开票人员私章。
二、上述税收票证填用的调整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执行。各级国库部门对税务机关填开的此类税收票证应予以认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用户管理和密码保密工作,税收票证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由票面打印出的对应的开票人员承担责任。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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