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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09]5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了防止纳税人开具“大头小尾”票、借用发票、随意为客户提供空白发票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区局决定对普通发票的印制工艺、防伪措施等进行改进,推行无碳复写压感式发票以逐步取代目前使用的普通发票。无碳复写压感发票的价格已通过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的审批,请各收费单位根据此通知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09]584号)

                                             2009年9月9日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9年9月1日 藏发改价格[2009]58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函[2009]160号)悉。经审核,现就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输《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碳复写压感普通税务发票等工本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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