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34号)精神, 2009年9月中央检查组将对省以下国税机关进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为进一步巩固各地(市)、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成果,做好中央检查组对“小金库”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地(市)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小金库”的危害性和这次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治理“小金库”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二、把握政策,开展复查。在中央检查组进驻之前,各单位检查纠正的“小金库”均可以作为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各地(市)国税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这一政策,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小金库”工作自查情况,再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三、及时纠正,完善管理。在复查阶段,各地(市)国税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认证资金属性,属于单位其他收入的,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违反财务核算和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积极地整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复查结束后,各地(市)于2009年8月27日将复查结果书面报告报区局督察内审处(2009年6月底之前以已经上报的“小金库”问题,不再上报)。
2009年8月19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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