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区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函》(直便函〔2009〕27号)收悉,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问题》(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因此,纳税人存在既欠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时,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但不得用进项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其他欠税。
此复
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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