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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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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