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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税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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