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3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