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有关投资项目范围认定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中明确,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属的投资项目范围判断不准,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征求省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后确定。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一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90号)附件的第十条(四)项规定企业须提供的“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具体是指:企业在设立时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所属的投资项目范围难以判断的,应逐级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向省商务厅出具征求意见书(格式附后)。省商务厅将根据国务院第346号令《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精神,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投资项目界定意见书(格式附后),送省国家税务局作为确认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项目的参考依据。
附件:1、征求意见书
2、界定意见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商务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征求意见书
湖南省商务厅:
公司向我局提出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其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范围,请贵厅对该项目进行界定,并将结果反馈我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2:界定意见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司的
投资项目属于(或不属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范围。
此证。
附:专家意见书
湖南省商务厅(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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