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给予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对烟草行业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烟草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烟草行业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现场,及时落实灾情。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应及时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报告,当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灾情逐级上报省局,并实地勘察灾害现场,通过摄像、摄影等形式做好现场记录,取得当地政府、气象等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以及新闻媒体报道资料。对受灾范围大、损失严重的地区,省、市州国税机关应派员查看灾情。
二、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损失。
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应积极参与当地政府及烟草公司的灾害损失核实工作,取得《烤烟受灾情况登记表》、《烤烟生产灾损核查评估表》、《灾害补贴发放清册》及类似的核定灾损资料,并从烟草公司对烟农的产前投入(只包括烟草公司对烟农生产原料的投入)和发生灾害后对农户的补助两方面初步核实直接损失。对投保的烟草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记录应作为确定损失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审批程序,坚持集体审批。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国税机关在核实灾害损失后,应出具详细的灾害损失调查报告,各市、州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料的审核把关,如有必要,应下户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批或呈报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各级国税部门对烟草公司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应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超出这个规定范围的,不得报批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
三、减免税审批要求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五)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免税原则上实行一次审批制度。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
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层下放。具体是:
(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二)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五、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作出决定。
六、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税款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应继续给予减免税或者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七、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定期统计本地区的减免税情况。具体格式、时间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报表式样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项目表》。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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