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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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