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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鲛驹等十二名同志职务任免的命令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安鲛驹同志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司令员;

  免去左印生同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司令员职务,回军队另行安排;

  蒋金锵同志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政治委员,由少将军衔改授武警少将警衔;

  免去吕寿延同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政治委员职务,离职休养,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吴双战同志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谋长,由少将军衔改授武警少将警衔;

  免去金仁燮同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谋长职务,回军队另行安排;

  张钰钟同志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主任,由大校军衔改授武警大校警衔;

  免去李之云同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主任职务,回军队另行安排;

  高文远同志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部长;

  免去王国忠同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部长职务;

  冯延龄同志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政治委员;

  免去于溪源同志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政治委员职务,离职休养,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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