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增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等规定,长沙市国税局、长沙市地税局决定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统一研究工作,国税局各单位应发挥各自优势,推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深度融合,明确双方协作配合职责,定时召开联系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速提质提效。
(二)统一部署工作。国税局政策法规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分别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对接、沟通、协调,联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统一工作标准。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税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一致。
二、鉴定对象和时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中分为一般鉴定和重新鉴定。一般鉴定对象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中发现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对象是上年度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实地核实,主管税务机关逐户分批集体审议通过的办法,确定纳税人是否实行核定征收。
税源管理部门或实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岗位人员应先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审查,并在初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之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送政策法规部门组织集体审议。
四、鉴定结果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后,以国地税联合公告的形式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一)公示内容:所属年度、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主营项目所属行业、核定的应税率所得率(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或年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二)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为集体审议会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鉴定结果公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做好公示相关纸质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