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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贯彻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强化协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主动与国土等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国土等部门支持,加强与国土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定期交换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通过强化部门协作机制,逐步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先税后证”源头控管模式。
  二、强化服务,简化减免流程。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不再报上级地税机关核准。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备案(不包括农村居民宅基地减免)。农村居民宅基地减免及规程规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主管地税机关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州地税机关备案。
  三、严格执法,建立督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坚决杜绝违反耕地占用税规定的任何行为。省局将适时对各地执行耕地占用税政策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开展巡查。要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各市州局要根据本地情况,定期开展对下级地税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实地随机抽查,对减免税及不征税情形占地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风险管理,充分运用巡查机制,完善耕地占用税的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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