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湘财税〔201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湘财税〔2013〕4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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