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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通知

区局各科(室)、所、办税服务厅:
  根据长国税发〔2008〕5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和市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工作,现就一般程序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认定范围
  下列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其提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申请。
  1、当年新办并已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
  2、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上年度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度要改变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4、房地产企业纳税人。
  二、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程序
  1、征收科所受理《鉴定表》后,征收科、所应及时派员对《鉴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提出确定征收方式的鉴定意见,报区税政科。
  2、税政科集中审核后,再将《鉴定表》送区局领导审批。
  3、区局审批后再上报市局审批、认定。
  三、报送时间
  房地产企业《鉴定表》于4月30日前报税政科,其他企业《鉴定表》5月10日前报税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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