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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直属六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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