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涉外分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扶持和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精神,公平税负,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各税种及时、准确、足额入库,现将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1、个体工商户(含挂靠、承包户)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由原附征率1.2%调整到2%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含挂靠、承包户)从事交通运输业取得的收入由原附征率2%调整到3.3%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出租房屋由原收入总额附征率2%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调整为按取得的所得依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含挂靠、承包户)从事出租车行业取得的收入按原附征率1%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变。
5、除以上行业外其它个体工商户(含挂靠、承包户)取得的收入由原附征率2%调减到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税务所、征收分局对个体工商户(含挂靠、承包户)按综合税率征收的税款,应严格依照税收有关规定分税种划入各级国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评论(0)